宁波市江北区育才实验学校
2013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3〕98号)及《江北区教育局2013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北区教〔2013〕3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2013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邵旭峰
副组长:陈 红
组 员:杨弼华 李 茵 蒋春寒 李 君 应凤勇 丁 心
方学士 钱浩峰 杜援飞
四、招生原则
1、坚持“零择校”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办法等将通过社区走访、校园网公示及施教区内张贴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广而告之。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学龄儿童入学,不作任何测试。
3.坚持“住、户一致”优先原则。严格按区教育局规定的四个批次的先后顺序进行录取。
五、学校施教区范围
东至姚江、南以海曙区隔河为界、西至铁路、北至姚江地块。
六、学校招生计划
2013年秋一年级新生计划招收4班。
七、学校招生办法
(一)入学年龄
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之间出生),均须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因智力发展滞后或丧失学习能力等特殊原因,欲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校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学校不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报名录取
1.在我校服务区内有户籍或房产的学龄儿童
具有我校服务区内户籍或房产的学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办理报名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携带的证件有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江北区学前教育登记卡等。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将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情况,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我校教育服务区;
(2)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的我校服务区就读的学龄儿童:
A.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无自有住宅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校教育服务区;
B.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学龄儿童;
C.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学龄儿童;
(3)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校教育服务区;
(4)父母在本校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
2.以下各类有江北区户籍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有私有住房的学龄儿童;
(2)因住房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学龄儿童;
(3)户籍挂靠在江北区内单位集体户口的学龄儿童;
(4)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服务区有所变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三)预案
2013年秋季我校招收四个班新生,超过区教育局规定的规定学额,将报区教育局批准。
八、日程安排
(一)4月27日前,制定学校招生办法,并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备案。
(二)4月28日,张贴《宁波市江北区育才实验学校2013年小学新生登记入学通告》。
(三)5月9日——11日,本服务区户籍(或房产)的新生来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四)5月13日上午11:00前完成本服务区户籍(或房产)学龄儿童入学申请的核查工作,并上报区教育局。
(五)5月24日前向区教育局递交统配生表格
(六) 6月10日公布录取名单
(七)6月12日——13日向新生家长寄发《宁波市江北区育才实验学校一年级新生入学通知书》。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