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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区教〔2018〕3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孔繁茂 发表时间:2018-04-10 访问次数:903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及《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情况的通报》(北区委办〔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编外重要岗位人员(如财务人员等)。

二、登记备案管理内容

1.列入上述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附件一);

2.区管领导干部及离退休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区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其他干部(包括除区管领导干部外的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由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查备案;直属单位其他在编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3.经审查后,由各单位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汇总备案。

三、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正式行文,填写《江北区教育局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二)一式四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区管领导干部及离退休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2.其他干部(包括除区管领导干部外的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由局党委审批;

3.直属单位其他在编人员、编外重要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

四、日常管理

1.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一年内可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因私事请假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甬人社发【2014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因私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2.列入登记备案范围内人员需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照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保管。机关干部和校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集中管理。其他人员的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其中保管人的证件,由其分管领导保管。机关干部和校级干部每次出国前凭审批通过的《江北区教育局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领取证件。其他人员每次出国前凭审批通过的《江北区教育局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证件保管部门领取证件。

3.因私事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三),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照交所在单位证件保管人员登记、保管;再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仍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申办因私出国(境)手续以及在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外事纪律行为的,不及时上交因私照(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所在单位认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国(境)审批。

六、各单位于每年1月中旬前由人事部门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区教育局党委。

七、各单位编制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办法参照执行,并做到审批规范、手续齐全。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原有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报备登记表

2.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3.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4.年度因私出国(境)审批情况汇总表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2018年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