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上级纪检部门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本校教师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宁波市江北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北区教〔201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1.所有已申领出入境证照的教师必须在校人事部门填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并将出入境证照上交人事部门统一保管。(凡我校教师不管是编内还是编外,自己的所有护照都要上交学校,由学校人事干部保管,校人事干部护照由分管领导保管。个人不得私自保管护照。)
2.登记备案教师因私出国(境),先由本人向校党组织提出申请(原则上一年内可申请一次),经同意后正式行文,填写《江北区教育局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四份,交由校党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证照。
3.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报校人事部门,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照交人事部门登记、保管;再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仍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如实向校党组织、人事部门说明个人出入境证照持有情况:
本人 (填:“已申领并已上交”或“未申领”)出入境证照。
5.如有欺瞒行为,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负。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个人保管,一份由校人事干部保管。
支部书记签名: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红梅小学党支部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