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校
章
程
宁波市孔浦中学
二、学校章程
宁波市孔浦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全面推进学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提高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实现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注册名称为宁波市孔浦中学,校址为宁波市孔浦支路11号(邮编315021)。
第三条 宁波市孔浦中学是江北区教育局直属的公立普通初级中学,实施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劳技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建设祖国奋斗终身的志向;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高尚的行为习惯,培养学生具有阳光、自信、坚韧、大气等优秀品质。
第五条 学校基本教学用语为汉语,学校积极推广、规范普通话。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校长由江北区教育局任命。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九条 校长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规,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做好学校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引导教师进行教育改革和教科研活动,建立良好的校纪校风。
(四)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文化和业务水平,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和培训工作,建立结构合理、稳定的教师队伍,关心教职工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审批和开支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推行校务公开制,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七)协调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努力争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校长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任免学校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教职工。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五)课程权:在完成国家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学校实际和办学特色调整课程,开设学生发展需要的课程。
(六)招生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录取小学毕业生。
第十一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协调所负责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办、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校办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及指导学校日常教学、课程设置与落实、师资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下设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指导、实施及校本研训等工作。政教处全面负责及指导学校德育、班主任管理等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三章 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决策学校重大事项。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会议的出席范围是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视议题需要,可安排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支部委员、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参加。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重大行政事项的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和工会主席参加,原则上每月举行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务会议的决定,讨论、布置阶段性、日常性和突发性的工作,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检查、总结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前进。学校行政会议一般为每两周一次,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安排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部署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和工、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及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重大事项。校务公开的途径为校务公开栏、教职工大会、校园网、校内公告、校园事务平台、学校下发的文本材料、电子大屏幕、校务公开电话等。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学年举行干部述职,通过召开全体教工大会无记名测评评议校级干部和中层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工作、行使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合理化建议。
(二)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方案,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
(四)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五)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六)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任务: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实行全员德育。积极推进德育网络构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生命健康、心理健康等教育。不断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整合德育资源,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体验成功的育人氛围,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塑造心灵与规范行为并重。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按要求开足开好各类课程,按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用书的要求,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教辅资料,执行学生学籍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及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立足校情、学情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构建满足学生多元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建立与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评价制度,保障校本课程的正常开展、稳步推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务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备课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教科研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教学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下设政教处,政教处下设年级组,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长,协调与落实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校的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电脑房、语音室、图书馆、阅览室、中心机房、校园网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及对外宣传的需要;同时,大力推进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切实加强教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教科研,落实学校科研兴校的战略。积极引导教师参与论文写作、各级各类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相关、论文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灵之家),配备(国家级)心理健康咨询师,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心理咨询、疏导、宣泄工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记录、整理工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课题研究工作,着力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学校编印心理健康校本教材,开设心理健康校本课程。
第六章 总务后勤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体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勤俭节约,讲求实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开源节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不断绿化、美化校园环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财务制度,不断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务纪律。
第三十五条 不断完善校产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校产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不断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财产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职工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关爱学生、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鼓励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事宜。
第八章 学 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育教学仪器、设备。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文明守纪、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人际环境。学校鼓励、支持旨在推进自主发展的各种学生社团活动,并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孔浦中学学生守册》和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努力帮助他们申报、减免有关费用,努力保证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及相关条款一律予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及我校制定的其他具体或单列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宁波市孔浦中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北区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学
校
章
程
宁波市孔浦中学
二、学校章程
宁波市孔浦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全面推进学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提高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实现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注册名称为宁波市孔浦中学,校址为宁波市孔浦支路11号(邮编315021)。
第三条 宁波市孔浦中学是江北区教育局直属的公立普通初级中学,实施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劳技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建设祖国奋斗终身的志向;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高尚的行为习惯,培养学生具有阳光、自信、坚韧、大气等优秀品质。
第五条 学校基本教学用语为汉语,学校积极推广、规范普通话。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校长由江北区教育局任命。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九条 校长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规,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做好学校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引导教师进行教育改革和教科研活动,建立良好的校纪校风。
(四)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文化和业务水平,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和培训工作,建立结构合理、稳定的教师队伍,关心教职工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审批和开支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推行校务公开制,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七)协调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努力争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校长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任免学校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教职工。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五)课程权:在完成国家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学校实际和办学特色调整课程,开设学生发展需要的课程。
(六)招生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录取小学毕业生。
第十一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协调所负责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办、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校办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及指导学校日常教学、课程设置与落实、师资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下设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指导、实施及校本研训等工作。政教处全面负责及指导学校德育、班主任管理等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三章 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决策学校重大事项。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会议的出席范围是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视议题需要,可安排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支部委员、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参加。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重大行政事项的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和工会主席参加,原则上每月举行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务会议的决定,讨论、布置阶段性、日常性和突发性的工作,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检查、总结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前进。学校行政会议一般为每两周一次,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安排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部署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和工、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及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重大事项。校务公开的途径为校务公开栏、教职工大会、校园网、校内公告、校园事务平台、学校下发的文本材料、电子大屏幕、校务公开电话等。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学年举行干部述职,通过召开全体教工大会无记名测评评议校级干部和中层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工作、行使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合理化建议。
(二)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方案,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
(四)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五)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六)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任务: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实行全员德育。积极推进德育网络构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生命健康、心理健康等教育。不断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整合德育资源,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体验成功的育人氛围,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塑造心灵与规范行为并重。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按要求开足开好各类课程,按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用书的要求,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教辅资料,执行学生学籍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及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立足校情、学情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构建满足学生多元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建立与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评价制度,保障校本课程的正常开展、稳步推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务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备课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教科研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教学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下设政教处,政教处下设年级组,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长,协调与落实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校的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电脑房、语音室、图书馆、阅览室、中心机房、校园网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及对外宣传的需要;同时,大力推进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切实加强教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教科研,落实学校科研兴校的战略。积极引导教师参与论文写作、各级各类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相关、论文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灵之家),配备(国家级)心理健康咨询师,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心理咨询、疏导、宣泄工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记录、整理工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课题研究工作,着力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学校编印心理健康校本教材,开设心理健康校本课程。
第六章 总务后勤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体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勤俭节约,讲求实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开源节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不断绿化、美化校园环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财务制度,不断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务纪律。
第三十五条 不断完善校产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校产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不断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财产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职工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关爱学生、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鼓励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事宜。
第八章 学 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育教学仪器、设备。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文明守纪、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人际环境。学校鼓励、支持旨在推进自主发展的各种学生社团活动,并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孔浦中学学生守册》和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努力帮助他们申报、减免有关费用,努力保证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及相关条款一律予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及我校制定的其他具体或单列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宁波市孔浦中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北区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